2025-11-24 23:38:44
華特氣體在宣布與前合作伙伴賴明貴等達成初步和解意向僅四個月后,再次起訴對方,要求賠償1.8億元違約金。糾紛源于2022年4月的合作協(xié)議,華特氣體稱賴明貴違反有關排他性權益的約定,參與第三方招投標、向其他公司銷售標的氣體。此前雙方曾因試生產進度等問題互訴,今年7月達成初步和解意向,目前訴訟尚未開庭審理。
每經記者|吳澤鵬 每經編輯|文多
在宣布與前合作伙伴達成初步和解意向僅四個月后,華特氣體(SH688268,股價60.73元/股,市值73.06億元)再次起訴對方,要求賠償1.8億元違約金。
11月24日晚間,華特氣體發(fā)布公告稱,公司已收到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受理案件通知書》,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其訴賴明貴、四川中氟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氟能公司)和羅君的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并已完成財產保全措施。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詢到,這場糾紛源于2022年4月雙方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華特氣體稱,公司享有對合作項目中標的氣體產品的排他性權益,但調查卻發(fā)現(xiàn),賴明貴早在2025年3月就參與第三方公司組織的標的氣體招投標,還向其他第三方銷售標的氣體。華特氣體認為此舉涉嫌嚴重違約。
雙方此前曾因試生產進度等問題互訴,并于今年7月宣布達成初步和解意向,如今矛盾再度激化,引發(fā)市場對合作項目前景的廣泛關注。
根據(jù)公告,華特氣體作為原告,本次請求法院判令賴明貴向其支付違約金1.8億元,中氟能公司和羅君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記者注意到,這起訴訟源于雙方2022年4月6日簽訂的《西南地區(qū)電子氣體合作協(xié)議》及后續(xù)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華特氣體認為,根據(jù)協(xié)議,公司對標的氣體權益享有排他權,若賴明貴在達到驗收標準或華特氣體愿意收購股權的情況下,拒絕轉讓股權,或將相關權益(協(xié)議相關項目公司、標的工程、標的氣體所享有的任何相關權益)交由第三方,則需按約定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最低為1.8億元。
華特氣體在公告中稱:經調查發(fā)現(xiàn),賴明貴早在今年3月就參與了第三方公司組織的NF3(標的氣體之一)招投標采購,公示時間始于3月13日;此外,賴明貴還曾陸續(xù)向其他第三方銷售NF3。
華特氣體認為,賴明貴自行對外銷售《合作協(xié)議》項下公司享有排他權利的標的氣體,違反了《合作協(xié)議》中的相關約定。
“同時,賴明貴還存在標的工程項目開工延期、拒不如實反饋項目實際進度、不依約通知項目驗收等多種違約行為,在此情況下,其仍擅自要求解除案涉合作協(xié)議,進一步證實其拒絕向公司轉讓標的公司股權,已構成違約?!比A特氣體在公告中稱。
需要說明的是,目前訴訟尚未開庭審理,最終判決結果不確定,華特氣體也表示,目前無法預計此事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記者研究發(fā)現(xiàn),此次訴訟并非雙方首次對簿公堂。
2022年4月,華特氣體與賴明貴簽訂合作協(xié)議,雙方擬就三款含氟氣體產品展開合作。協(xié)議約定賴明貴負責獨資設立項目公司開展合作氣體的研發(fā)、生產和銷售,待合作氣體工程符合合作協(xié)議約定的條件之后,華特氣體通過收購項目公司股權開展后續(xù)合作。根據(jù)補充協(xié)議,雙方約定,當合作項目符合約定條件后,項目公司51%股權價格為3.7億元。
然而,資本市場等來的,并不是雙方的進一步合作,而是華特氣體于今年4月所發(fā)布的重大訴訟公告。當時,華特氣體稱,截至公告披露,公司尚未就上述合作事項進行出資,今年3月,賴明貴以華特氣體未按合作協(xié)議約定提供包裝物、拖延試生產進度并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為由,向雅安市名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雙方協(xié)議并要求華特氣體退還2000萬元履約保證金。華特氣體隨后提出管轄權異議,并反訴賴明貴及中氟能公司。
華特氣體稱,賴明貴表示“項目公司已進入試生產環(huán)節(jié)”,但既不通知驗收,也不協(xié)助華特氣體進 行組織驗收,已經違約。
互訴幾個月后,華特氣體在今年7月發(fā)布進展公告,稱公司與賴明貴方已有“初步和解意向”,同意就股權轉讓事項協(xié)商處理。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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